影视投资合同能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
【原创】文/汐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宣传资料虽未被载入合同,也为合同内容。依据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以签订的合同书为限,签约前一方向另一方发送的宣传资料也可成为合同内容。影视投资合同签订前,募资方也有发送项目书的习惯,而项目书的内容有时也不被载入合同,项目书是否是宣传资料?能否参照前述条款将项目书中内容视为合同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