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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演制片
影片制片人有哪些职责?
制片人将影片从原始创意转换为最终成品,是统筹指挥影片的筹备、拍摄、制作及宣发的关键人物。制片人聘用合同中,对于制片人所负职责,通常包含如下内容:第一,融资。筹备阶段,制片人应为影片寻找投资人,为影片募集资金。资金到位后,影片才能开机拍摄。第二,拟定预算。影片的拍摄预算通常由制片人拟定,至少由其参与制定,经片方确认后执行。第三,管控拍摄资金。影片拍摄、制作过程中的费用开支,应由制片人管理、控制。第四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未依约开机却出具还款承诺函,承诺函是解除通知还是建议?
【原创】文/汐溟当事人联合投资合同,约定一方负责影片的拍摄。如果该方未按约定时间开机却向另一方出具还款承诺函,承诺退还全部投资款,该还款承诺函是什么性质?是解除的通知还是协商解除的建议?约定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影片,甲出资3000万元,乙出资2000万元,甲负责拍摄。影片应在2022年5月6日开机。签约后一个月内,乙应支付投资款1000万元,开机前3日,支付剩余1000
签订影片投资意向书后是否必须签订投资合同?
【原创】文/汐溟当事人在签订影片投资合同之前,可能会签订投资或合作意向书。意向书是当事人对投资影片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待条件成熟时再签订投资合同的协议。意向书通常只是框架性协议,主要是为未来签订正式的投资合同作出约定。意向书与投资合同有何关联?签订意向书后是否必须签订投资合同?意向书有何效力?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构成
一方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及录制视频,另一方若否定其真实性,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应由其提供反驳证据
【原创】文/汐溟微信聊天记录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对于微信内容的真实性,任何一方均可轻易确认,若反驳其真实性,提供相应证据并不困难。若一方当事人举证微信聊天记录的打印件和录制视频,另一方仅以未提供原件为由反驳,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案情甲、乙签订影片合作拍摄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致诉。乙举证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作为证据,同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录制视频。因乙未出具微信
影片无法通过备案,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原创】文/汐溟影片制片方提出备案申请,但备案申请并未通过,主管机关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影片制片方能否对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实务中,影片无法通过备案的情形很少。如果确实遇到该种情形,应如何处理呢?《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作出的不准予
为何超出验收期提出成片或介质质量问题的主张,很难被支持?
【原创】文/汐溟影片委托制作合同以及版权转让或授权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成片或介质的验收期,若超出验收期未持异议,视为确认成片或介质的质量。实践中,超出验收期提出质量问题的主张也较为普遍,但多数情形下都难被支持。如此处理有何依据?约定甲委托乙拍摄制作影片,制作费由甲承担,分期支付。关于最后一期制作费,合同约定,乙交付影片成片后,甲应在7日内提出修改意见,7日内无修改意见,视为认可成片质量,甲应在3日内
不准予公映影片,制片方应如何寻求救济?
【原创】文/汐溟因为公映前影片的内容需经国家审查,因此并非所有的影片报审后均能获得公映许可证。影片拍摄完成报审公映许可证,得到的结果是影片不予公映,制片方应如何寻求救济?公映许可证的颁发,属于行政许可行为。该行政许可行为依据《电影产业促进法》设定。电影主管机关对完成片进行审查,内容合法,技术达标,具备发行公映条件的,同意其公映,核发公映许可证。若内容不合法,如公映将产生不当影响甚至损害公共利益的,
影片的发行版本并非公映许可证许可的版本,制片方应承担何种责任?
【原创】文/汐溟影片的制片方申请公映许可证时被要求删减部分情节,制片方按要求删减后获得了公映许可证。院线公映的是删减后版本的影片,某些网站播映的却是未删减的版本。制片方的行为是否违法?应承担何种责任?首先,《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需要变更内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报送审查。说明公映许可证颁发后即具有确定的效力,制片方应以公映许可证审查认可的内容为发行版本。超出公映
编剧以工作室名义签订剧本委托创作合同,有何法律风险?
【原创】文/汐溟编剧承接剧本委托创作工作,可以以三种名义签订合同:编剧个人、编剧公司和编剧工作室。签约的主体不同,编剧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风险也有较大差别。以编剧个人名义签订合同,编剧个人为合同的履行主体,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个人承担,若引起诉讼,编剧个人为当事人,进入执行阶段,个人为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为被执行财产。编剧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公司为合同的履行主体,相应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区分两种情形:第
合同约定影片确定的制作费及收益分配比例,审计中发现制作费大幅缩减,分配比例还能否“确定”?
【原创】文/汐溟当事人联合投资影片,约定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同时约定了影片的制作成本及各自的出资比例。影片最终未按约定制作成本制作,但未约定该情形下收益比例应如何处理。当事人应如何确定收益分配比例?约定甲、乙签订影片联合出品合同,约定甲拥有涉案影片剧本的版权,计划将其拍摄成网络电影,乙同意与甲联合出品该片。甲负责影片的拍摄、制作及宣发。影片制作成本为3000万。乙出资300万元,占制作成本的1
影片制作费退还条件成就后未提出退还要求却配合拍摄,完片后还能否要求退还?
影片委托制作合同中约定,制作方如未在约定时间完成影片的制作需退还剩余制作费并支付违约金。制作方违反合同关于时间的约定,片方未追究违约责任反而要求制作方继续履行合同并配合其完成影片的拍摄制作。制作方的违约责任是否已免除?片方还能否要求其承担?2021年2月1日,甲与乙签订影片委托承制协议,约定甲委托乙拍摄制作影片A,制作费8000万元由甲负担,乙负责影片的筹备、拍摄及制作。影片版权由甲享有,乙仅享有
影视相关合同中退还投资款、制作费、宣发费是否包含解除之义?
【原创】文/汐溟解除通知不以包含解除或终止内容为限,通知中表达终止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有解除之义,具有解除通知的性质,若解除权合法,可产生解除的效力。同理,约定解除权也不以解除或终止的内容为要件,合同中约定在特定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产生清算合同的义务,产生不再履行合同的结果,仍有解除的性质,事实上赋予当事人约定解除权。影视相关合同如联合投资、委托制作或委托宣发合同中,虽未约定解除或终止内容,但约定在
“官宣”解约,能否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原创】文/汐溟当事人解除合同应该按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向相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实务中,当事人以微博、微信公众号或直播等方式“官宣”解约声明,能否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案情甲与乙签订电视剧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合作拍摄电视剧。开机前,因乙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投资款,且经甲催告仍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2023年4月5日,甲在其微博及微信公众号中发出《声明》,载明因乙怠于履行投资款支付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诉讼期间签订的和解协议约定违约金过高,能否请求调整?
【原创】文/汐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如果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诉讼期间签订的和解协议也具备合同性质,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当事人一方能否以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为由请求调整?案情甲与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拍摄电影。后因甲未依约开机,乙提起诉讼诉请解除合同,退还投资款5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0万元。一审判决支持乙的全部诉讼请求。甲不服判决,提
影视合同将“不尽责”约定为解除事由,是否尽责应如何认定?
【原创】文/汐溟影视合同中约定,一方若不尽责,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不尽责”的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是否尽责?合同约定甲与剪辑师乙签订剪辑服务合同,约定甲委托乙为其影片提供剪辑服务,酬金分四期支付,签约后3日内支付20%,粗剪完成后支付30%,精剪完成后支付30%,交付定剪工作成果并经甲书面验收确认后支付剩余20%。乙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剪辑工作,如有不尽责行为,影响影片制作,甲有权解除合同,乙应退还